川仪股份:川仪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0 21:09:26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44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3.5563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2%。
本公告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而与根据相关数据直接计算在尾数上
略有差异。实际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的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川仪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4 名激励对象,共计 163.5563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
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渝国资〔2022〕518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川仪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披露《川仪股份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披露《川仪股份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司合计授予 39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为
2023 年 1 月 9 日。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川仪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
施公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000 股由公司回购并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完成注销。公司剩余 3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8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其中 5 人
辞职、3 人退休,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2,500 股由公司
回购并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完成注销。公司剩余 38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人数 549 人。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历次变动情况
时间 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人数 数量(万
(人) 股)
2023 年 授予登记 558 390.50
1 月 9 日
2023 年 因 1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不再具
7 月 6 日 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 557 390.00
的限制性股票 0.5 万股
2024 年 因 8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不再具
6 月 14 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 549 384.75
日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25 万股
2024 年
7 月 15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股转增0.3 股 549 500.175
日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3 年 1 月 9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1 月 8 日
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
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
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具备前述条件,满足解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 除限售条件。
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
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
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
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人员情形的;
(5)具有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属
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及川仪股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的终
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中长期激励收益、不
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
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1)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60%,且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