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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医学: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2 19:25:34

证券代码:300869 证券简称:康泰医学 公告编号:2024-068
债券代码:123151 债券简称:康医转债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康泰医学系统(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康泰”)于近日与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超思”)就专利权纠纷案件达成和
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 月 31 日,北京超思在美国提起诉讼,指控公司及美国康泰在美国
销售的某些指夹式血氧仪侵犯其于美国申请的专利“FINGERTIP OXIMETER
AND A METHOD FOR OBSERVING A MEASUREMENT RESULT THEREON”
(U.S. Patent No. 8,639,308)(以下简称“308 专利”),本案由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2019 年 10 月,本案在法官主持下召开了调解会议,但由于
双方的和解主张相差甚大,双方未能达成任何和解协议。2020 年 1 月 14 日,本
案件的法官作出了马克曼裁决,就本案中有争议的专利权利要求条款进行了解释。
2022 年 3 月 15 日,本案完成事实取证阶段,进入专家取证阶段。目前本案专家
取证阶段已经完成,处于处置性动议阶段。2024 年 5 月 22 日美国专利商标局给
出单方再审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判定超思专利 6 个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及仲裁事项”之“(一)发行人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公司历年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公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相关信息。

2024 年 10 月 23 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文认定北京超思的 308 专利 6 项权利
有效。
鉴于公司及美国康泰 2018 年后已停止在美国境内制造、进口、使用、提供销售或销售案涉专利争议产品,为节约诉讼成本,减少长周期诉讼造成的诉累,集中精力发展美国康泰业务,经公司与北京超思反复沟通,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公司及美国康泰与北京超思达成和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和解情况
北京时间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及美国康泰(以下合称“康泰”)与北京
超思达成了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康泰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或提供销售,或进口至美国任何康泰指尖脉搏血氧仪(其能够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按下电源键时改变显示模式,包括型号CMS50D、CMS50D+、CMS50D1、CMS50E、CMS50EW、CMS50H、CMS50N、CMS50QB)以及其他与这些型号相当的贴牌或原始设备制造商(OEM)脉搏血氧仪(以下统称“被控侵权康泰血氧仪”)的,则属于侵犯了美国专利号 8,639,308的专利(以下简称“308 专利”)。
2、康泰已停止并将继续避免在美国境内制造、进口、使用、提供销售或销售被控侵权康泰血氧仪,或在美国境外供第三方进口,使用和销售。如果康泰日后寻求在美国恢复上述任何行为,康泰同意先向北京超思申请许可,并在未获得北京超思书面许可前不会开始实施上述行为。
3、康泰同意向北京超思支付 1,000,000.00 美元(壹佰万美元)的赔偿金,以全面解决和了结涉及被控侵权康泰血氧仪的诉讼。赔偿应以经认证的方式在 2024年 12 月 25 日或之前支付至北京超思指定的账户。
4、北京超思、其继承人和受让人特此豁免并解除康泰因诉讼中指控的截至本协议生效日(包括该日)康泰销售被控侵权康泰血氧仪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费用或律师费索赔。但本条款不免除康泰对本协议生效日后以任何方式实施、促成或协助的任何侵犯超思权利的行为(包括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负的
责任。此外,本条款不免除本协议生效后康泰在美国境外供应、进口、提供销售或销售给美国境内第三方的任何被控侵权康泰血氧仪的相关责任。
5、康泰、其继承人和受让人豁免并解除北京超思在诉讼中提出的关于 308 专利非侵权和无效性的反诉请求,以及因诉讼产生的任何其他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损害赔偿、费用或律师费索赔。
6、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关于本协议标的的所有协议、谈判或谅解。本协议中未明示的任何契约、陈述、保证或条件均不得影响或被视为解释、更改或限制本协议明示的内容。
7、双方同意,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对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和所有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
三、本次和解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诉专利权不涉及公司的核心专利、技术及产品。北京超思 2018 年在美国提起诉讼后,公司已经升级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功能,并且美国康泰亦于2018 年后停止相关产品在美国销售,且目前已无相关产品库存,公司及美国康泰均已不存在《和解协议》中提及的侵权行为。本次和解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和解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和解协议》最终履行情况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坤先生在《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就北京超思诉公司及美国康泰专利纠纷案件的事项承诺如下:“在美国专利诉讼案件中,如法院最终判令康泰医学和美国康泰需向北京超思承担赔偿责任,或康泰医学和美国康泰因与北京超思达成和解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承诺自愿承担上述相关赔偿责任。”
本次《和解协议》签署后,胡坤先生将履行上述承诺,公司现金流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本次和解协议达成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或有事项已全部消除。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是从保障公司利益角度、综合判断做出的决策,目的为节约诉讼成本,减少长周期诉讼造成的诉累,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解协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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