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关于预计2025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19:07:42
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4-057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 2025 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虹华意”或“公司”) 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
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
议及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财务公司”)于 2023 年 1 月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要求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2)。
目前,公司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已开展了存款、票据开立、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将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持续发生存、贷款等一系列金融业务,现结合公司与财务公司已发生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情况,对 2025 年与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二、审议程序
(一)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彪先生、王勇先生、马伴先生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8 条所述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回避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预计 2025 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四川长虹将在股东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五)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以及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一)每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 30%;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应当超过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存款利率不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
(二)每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贷款利率及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
(三)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为不超过 22 亿元。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办理票据开立业务的上限不超过 15 亿元。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上限不超过 15 亿元。
四、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
注册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长虹商贸中心 2 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注册资本:2,693,938,365.84 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长虹集团财务公司 35.04%的股份,本公司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长虹集团财务公司 14.96%的股份。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图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22%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
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2.63% 24.12% 30.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14.96% 35.04% 14.96% 35.04%
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三)长虹集团财务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发展状况、财务数据
长虹集团财务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3 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 10 亿元人民币,其中:
长虹集团出资额为 5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50%;四川长虹出资额为 5 亿元人民币,占
注册资本的 50%。2016 年 10 月 8 日,长虹集团与四川长虹签订增资协议决定以现金方式对长
虹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增资,2016 年 11 月 25 日增资完成,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
为 1,887,941,751.02 元,长虹集团、四川长虹各持股 50%。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和长虹
美菱分别以自有资金对长虹财务公司各增资 5 亿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为 2,693,938,365.84 元,长虹集团和四川长虹各持股 35.04%,公司和长虹美菱各持股 14.96%。
长虹集团财务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正式营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按照《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近几年来其金融业务稳步发展。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长虹集团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 22,138,838,303.55
元,负债总额 18,434,509,010.33 元(其中吸收存款 16,097,293,182.56 元),股东权益3,704,329,293.22 元。2023 年度,长虹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05,240,682.72 元,净利润154,327,989.47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446,276,470.30 元。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未经审计),长虹集团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18,024,281,152.60
元,负债总额为 14,294,950,343.09 元(其中吸收存款总额为 12,085,644,355.67 元),所
有者权益 3,729,330,809.51 元,实现营业收入 162,362,315.76 元,净利润 111,312,989.37
元,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245,317.57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28,988,233.94元。
(四)关联关系说明
长虹集团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同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五)诚信状况
经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方经营正常,财务状况和资信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五、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开立和贴现服务、担保及监管部门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金融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等进行了约定。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关于存款服务: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亦不低于任何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二)关于贷款服务: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亦不高于任何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三)关于结算服务:长虹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当时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关于其他服务:长虹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七、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旨在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长虹集团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和严格监管,且公司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贷款利率及其他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存款利率不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实质差异,且公司在长虹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应超过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因此,公司与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证。
长虹集团财务公司资产情况优良、资信情况良好。本公司已经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并制 定了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进一步保证了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资金安全,能够有效防范、及 时控制和化解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