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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0 16:47:3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12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00股,并于2023年12月1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8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4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92,213,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0.0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为47,786,4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1%。
2024年6月1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10,2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2%,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4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91,203,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9.67%;无限售条件股份为48,796,6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33%。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8名,具体名单详见本核查意见“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之“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
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3)《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公司股份的
傅能武 股份限售承诺 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本次
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4、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邓雄 股份限售承诺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人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亲属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亲属在任期届满前离
张强强 股份限售承诺 职的,本人将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3)《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公司股份
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本次
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4、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亲属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兰伟、袁石波 股份限售承诺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1、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
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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