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部分房地产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18:01:04
目 录
声 明......1
摘 要......2
第一章 基本情况......4
一、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及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4
二、 评估目的......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5
四、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6
五、评估基准日...... 6
第二章 评估依据......6
一、法律法规依据......6
二、评估准则依据......7
三、资产权属依据......8
四、取价依据......8
第三章 评估方法......8
第四章 评估程序及实施过程......9
一、进行前期调查......9
二、编制评估计划......10
三、进行现场调查......10
四、收集整理评估资料......10
五、展开评定估算......11
六、形成评估结论......11
七、编制出具评估报告......11
第五章 评估假设......11
一、本次评估采用的假设......11
二、评估假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12
第六章 评估结论......12
第七章 特别事项说明......13
第八章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14
第九章 评估报告日及其他......14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16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以下简称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出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京信评报字(2024)第 656 号
摘 要
重 要 提 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的详细情况,正确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
此次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可收回金额。评估
范围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 7 项房地产,其中住宅用房 6 项,建筑面积共 693.35
平方米,停车用房 8 个。
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次评估,可收回金额指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在评估中,我们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审核,对评估范围内资产进行了勘察和核实,还实施了其他的必要程序。
经评估,在上述评估目的、资产不改变用途持续使用等假设条件下,重庆四方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于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12 月 4 日可收回金额为 1,196.25 万元,评估
减值 129.40 万元,减值率 9.76%。
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类别 抵账金额 抵账金额 公允价值 可收回金额 增值额 增值率%
(含税)A (不含税)B C D E(D-B) E/B
房地产 1,444.96 1,325.65 1,318.81 1,196.25 -129.40 -9.76%
合计 1,444.96 1,325.65 1,318.81 1,196.25 -129.40 -9.76%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
以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充分关注:
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地产已签订《抵房协议》、《购房补充协议》,目前正在办理相关产权证明,其中,评估对象 1-6 已完成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房屋面积以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委托人承诺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均完成施工建设并已取得竣工备案登记证书,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质量安全问题,并能顺利办理产权证。因此本次对评估对象按完整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且未考虑办理产权证所产生的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本摘要仅用于上述经济行为,由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有效期自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止。但在此期间,若遇评估对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本摘要即失效。
本摘要不得被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京信评报字(2024)第 656 号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重庆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在 2024 年 12 月 4 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章 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及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新材”)
股票代码:60512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法定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 30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
注册资本:17,235.4 万元
营业期限:2003-08-18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营);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石灰岩露天开采(仅限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砌块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楼梯销售,建筑砌块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评估目的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减值测试,为此,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产减值测试的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可收回金额。
(二)评估范围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7 项房地产,该房地产以抵付委托人工程款形成,分别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和重庆市渝北区,用途为住宅用房和停车用房,其中住宅用
房 6 项,建筑面积共 693.35 平方米,停车用房 8 个,申报抵房金额合计 1,444.96 万元(含税)。
评估范围明细表
评估对象 业态 项目名称 坐落 建筑面积(㎡)
1 住宅 欧麓花园 重庆南岸区茶园新区欧麓花园 178.75
2-6 住宅 御璟首玺 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两路御璟首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