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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研环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1-11 19:53:35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投资者说明会;
(十三)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在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介公司投资价值;接待投资者来信、来电、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平台,并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与
咨询;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高管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或通过电子信箱接收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
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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