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1-11 19:53:35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信息
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收购人;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
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
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
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
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