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清研环境: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1-11 19:53:35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下
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公司应确定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
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
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三)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成本加成定价;
(四)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成本加定价的,按照双方协
议定价,但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为准);
6.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
会审议按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
常关联交易除外)时,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出席董事会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
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
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

清研环境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