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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中信国安2024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08 18:20:42

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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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7918 号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 14:30 在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
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萌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1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30,171,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856%。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1,537,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5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8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541,709,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31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80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13,221,1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84%。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澄迈农商行申请贷款展期暨控股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522,4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8.7515%;反对14,007,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9086%;弃权5,2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399%。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972,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2.9995%;反对14,007,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3720%;弃权5,2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6286%。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王 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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