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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4-10-24 17:34:46

证券简称:科力股份 证券代码:920088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Keli New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3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四年十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五、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2、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四、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3、新疆科聚、新疆力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企业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企业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企业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应当以当时二级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
按照前述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将严格按照《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非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三、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会议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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