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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湖北久之洋公司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3 18:09:45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
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
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上级单位、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舆情管理相关工
作,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等作为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
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积极响应,快速行动。公司应做好常态化的舆情管理工作,积极响应各类舆情信息,快速行动,评估并制定舆情信息处理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应积极、
真实、真诚解答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在获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必要时向上级单位、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
长、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
组组长应视情况组织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综合评估舆情信息,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
处置中涉及到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
方、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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