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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机械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16 18:13:31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7—11/F of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大厦 A 座 7-11 楼 Building A, Lian-chuang
邮编:210036 Technology Mansion,
Gulou District,Nanjing China
Tel: 86-25-83755000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徐工机械”)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通知》”)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文件内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在上述基础之上,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3、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公司监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8 日披露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8 日披露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7、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5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0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7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9,219,000 股限制性股票。
8、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9、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94 元/股
的价格授予 232 名激励对象共计 894.2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0、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94 元/股的
价格授予 232 名激励对象共计 894.2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11、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首次授予的 4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的 17 名激励对象违反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593.5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545.1 万
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48.41 万股。因公司 2022 年、2023 年度实施了权益
分派,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为 2.76 元/股。
1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上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1、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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