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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控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20:03:09

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4—043 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
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
称“《特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根据《武汉市
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2021—2035 年)》明确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
理规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控股”、“公司”)
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或“乙方”)
拟与武汉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或“甲方”)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
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或“本协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武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
据《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水务局在武汉市政府
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故市水务局
满足作为公司关联方认定条件,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存在一定不
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联董事王静、周强、孙大全、曹明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
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临 2024-042 号、临 2024-046 号公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事项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市排水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与市水务局签订《特许经营协
议》,并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
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21 年 10 月,沙湖污水处理厂
停产,其收集处理的污水已由北湖污水处理厂承接处理(详见公司 2013 年 8 月 21
日、2014 年 1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30 日临 2013-033 号、临 2014—008 号、临 2021
—038 号公告)。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政策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明确了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经市排水公司与市水务局协商一致,拟签订《补充协议(二)》。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武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水务局在武汉市政府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故武汉市水务局满足作为公司关联方认定条件,故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沙湖、北湖污水处理厂变更:自《补充协议(二)》生效之日起,双方于 2014年 1 月 29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沙湖污水处理厂退出《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服务。沙湖污水处理厂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期起止日期为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止,其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应结算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原由沙湖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的污水现由北湖污水处理厂承接处理。北湖污水处理厂纳入乙方特许经营范围,具体特许经营补充协议另行协商签订。
2、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核定:本协议签订之后即启动乙方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核定工作。待价格核定完成后,每三个自然年度为一核价周期,由甲方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进行核定。乙方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生产运营成本信息。甲方将在每个核价周期末开展相关运营成本审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结算价格未能及时核定、批准,甲方可参考最近一期执行的结算价格暂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待结算价格核定后,参照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格已付服务费与按核定本期结算价格应付服务费的差额,于本期结算价格核定后 60 日内完成清算工作。

临时调整:如因排放标准调整、规模增加、设施完善或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建设相应设施等,需要乙方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政策性因素而导致乙方成本上升等重大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对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进行临时性调整时,乙方应正式向甲方提交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请并在得到书面批复后执行,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污水处理绩效考核与运营评价:甲方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定期对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具体考核办法按照武汉市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4、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和政府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将已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妨碍乙方行使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如因公共利益原因需要新建竞争性项目,且该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建设将对本项目收入形成不利影响且该等影响未纳入乙方定价考虑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共利益和乙方权益并重的原则,具体协商竞争性项目对本项目造成影响的解决方式。
5、服务范围、质量和服务标准: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内容为:特许经营期内黄浦路、三金潭、二郎庙、北湖、落步嘴、南太子湖、黄家湖、汤逊湖、龙王咀等污水处理系统中纳入乙方资产名下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乙方要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高效、稳定、安全运行,保证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污泥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标准。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区域范围具体是《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2021—2035 年)》明确的上述污水收集系统范围。并根据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约定各污水处理厂最终处理规模。
6、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安排:特许经营期届满如武汉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决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营本项目,甲方将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承担,并重新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满,若存在资产余值情况,甲方应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结果给予乙方回收补偿。
7、特许经营期满设施移交:提前终止或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范围、移交标准和移交程序等将项目设施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进行无偿移交。
8、其他: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和定义,与《特许经营协议》的术语和定义一致;若本协议对术语和定义另有约定,则以本协议中的术语和定义为准。本协议为《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合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成为《特许经营协议》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与《特许经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签订相关工作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服务范围、质量标准、资产权属及未来产能规模等内容;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的定期核定及临时性调整等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约定,有助于提升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的及时性、规范性,但由于下一周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核定工作暂未完成,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依据特许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增加了绩效考核及运营评价相关约定,有助于污水处理业务“按效付费”机制建立及实施,也促使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法规及协议约定切实提高运营管理质量及服务水平,更好维护股东权益;对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安排及移交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约定,有利于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认为:签订本协议,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相关规定,有利于完善《特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明确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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