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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中信国安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6 18:20:47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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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7232 号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4 年 9 月26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30,在国安大厦三
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召开,会议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杨小航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29,853,2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775%。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5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5,266,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85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45,119,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181%。其中,出席此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 85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6,631,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54%。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国安·海岸”项目购买方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10,914,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97.7863%;反对33,14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449%;弃权1,064,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89%。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426,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0.6725%;反对33,14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4151%;弃权1,064,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124%。
2、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国安·海岸”项目购买方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同意1,504,440,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97.3673%;反对40,152,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987%;弃权5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952,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5.1216%;反对40,152,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4270%;弃权5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513%。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战梦璐
卞振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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