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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股份: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4-09-19 20:46:23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上市后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信息披露的程序、管理、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情形、追责制度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该制度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为:
(1)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2)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5)企业文化建设;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3)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2)股东大会;3)公司网站;4)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5)一对一沟通;6)邮寄资料;7)电话咨询;8)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9)媒体采访和报道;10)现场参观;11)座谈沟通;12)路演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为资本运营部,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其主要联系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徐志博,联系电话:(0319)8178 099。
3、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资本运营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未来公司将通过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工作,实现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草案)》《累计投票实施办法》,对建立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网络投票等机制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网络投票方式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者其他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
4、征集投票权的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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