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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9 19:17:56

证券代码:301059 证券简称:金三江 公告编号:2024-040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金三江”)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东
户数共计5户,股份数量为165,086,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4183%,限售期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7 号)同意注册,金三
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金三江”)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430,000 股,并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1,230,000 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1,66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数量为 92,801,0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279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8,858,9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21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31 日的总股本 121,6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 股,合计转增
109,494,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31,154,000 股。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止 2024 年 3 月 1 日,
公司本次回购已实施完毕,累计回购 1,709,540 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31,154,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65,088,6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4193%;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6,065,3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580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5名,分别为广州飞雪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赛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国法(董事长)、任振雪(董事兼总经理)、广州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分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作出有关限售股、锁定期满后减持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飞雪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广州赛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④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国法、任振雪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③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⑤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郝振亮、王宪伟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任志霞、罗琴(已离职)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
广州赛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③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⑤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所持股份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广州飞雪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赛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①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②本企业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5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
相应进行调整)。
③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⑤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若减持后本企业不再具有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企业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述减持不包括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
⑥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⑦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赵国法、任振雪承诺: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②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③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⑤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若减持后本人不再具有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人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述减持不包括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
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⑦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截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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