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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精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8 19:17:33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4-045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利精密”)
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8 月 28 日为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51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1,245.6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42 元/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 A 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普通 A 股股票。
2、激励对象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授予数量
经调整后,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为 9,987.3728 万份,约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41,517,719 股的 2.902%。其中,首次授予 8,695.7711 万份,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41,517,719股的2.527%,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7.068%;
预留 1,291.6017 万份,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41,517,719股的0.375%,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2.932%。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占本计划拟授予占本计划草案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份数(万份) 股票期权总数的告日公司股本总
比例 额的比例
1 徐洋 总经理 913.94 9.15% 0.266%
2 杨金元 副总经理 350.00 3.50% 0.102%
3 程晔 董事会秘书 150.00 1.50% 0.044%
4 徐小红 财务负责人 150.00 1.50% 0.044%
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7,131.83 71.41% 2.072%
务)人员(262 人)
首次授予合计(266 人) 8,695.77 87.07% 2.527%
预留部分 1,291.60 12.93% 0.375%
总计 9,987.37 100% 2.90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
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按
照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行权价格、标的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股票期权的,由董事会对
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其他激励
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到预留部分的,调整后预留部分额度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
总份额的 20%。
(5)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5、行权价格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42 元/股,即
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2.42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自动失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进行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一致。
(4)可行权日
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并满足约定条件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安排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三个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次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首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期
第一个行权期 30%
激励计划授予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行权期 30%
激励计划授予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行权期 40%
激励计划授予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进行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对应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安排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7、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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