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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易明医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7 18:54:0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72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 rit 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5thFloor, RafflesCity Beijing OfficeTower,No.1DongzhimenSouth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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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72 号
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 535 号
两江国际 B 座 3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0 人,代表股份 69,879,05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33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合计 4 人,代表股份 4,493,521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7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836,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8%;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51,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0631%;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93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836,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8%;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51,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0631%;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93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836,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8%;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51,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0631%;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93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836,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8%;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51,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0631%;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93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879,0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93,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836,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8%;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51,42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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