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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电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05-09 22:28: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252-3 号
致: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
布了《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9 日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红
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科林南区)公司 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成锁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653,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853%。
3.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4)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8)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申请 202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为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1)关于部分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3)关于 2024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案。
其中,上述第(3)(10)(11)项议案已经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上述第(3)(10)(11)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上述议
案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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