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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3:54:38

证券代码: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娱乐 公告编号:2024-025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了适用
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
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企业
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规定自 2023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了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规定
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进行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本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
施行日之间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
行调整。本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
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3)关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修改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 16 号明确了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
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累积影响数调
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
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以上规
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
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会计政策。
2、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关于列示和披露要求,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影响
(1)本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
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同时对
2022 年 1 月 1 日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调增合并报告 2022 年 1 月 1 日未分配利润 73,310.39
元,调减母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未分配利润 99,530.51 元。
本公司对 2022 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科目 变更前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变更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影响数
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4,478,566.88 264,749,612.90 271,046.02
递延所得税负债 1,754,967.19 1,754,967.19
盈余公积 232,503,266.45 232,503,266.45
未分配利润 -797,010,671.87 -796,739,625.85 271,046.02
利润表项目 变更前 2022 年度发生额 变更后 2022 年度发生额
所得税费用 -1,993,784.88 -2,191,520.51 -197,735.63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科目 变更前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变更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影响数
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9,734,321.91 129,739,000.34 4,678.43
递延所得税负债
盈余公积 232,763,972.06 232,763,972.06
未分配利润 270,635,059.62 270,639,738.05 4,678.43
利润表项目 变更前 2022 年度发生额 变更后 2022 年度发生额
所得税费用 8,441,691.27 8,337,4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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