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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亿阳信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2:59:18

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4-020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和 29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正)》《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托管 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订前 修订后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让。前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
的本公司股份, 包括因派发股份股利、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积金转增资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 本条删除
时……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六条
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份的股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带责任;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连带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出书面报告,由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做出书面报告。
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修订前 修订后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 本条删除
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
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 本条删除
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
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
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 本条删除
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公司任何股东
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
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 本条删除
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 本条删除
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
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

修订前 修订后
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
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
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 本条删除
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
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
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
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
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 本条删除
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
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
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
计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 本条删除
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
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
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
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
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
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 本条删除
股股东。控股股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
在公司关联企业之间避免同业竞争,减
少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 本条删除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投资者关 本条删除
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
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
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删除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 删除
成的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关联交
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修订前 修订后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项;
(十八)对收购方针对本公司实施的恶 删除
意收购,决定采取/确认董事会已经采
取的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
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九)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关于董事、 删除
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及其绩效评价结果
的报告;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本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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