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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2:01:09

关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的
审核报告
目 录
一、 审核报告
二、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的
审核报告
永证专字(2024)第310199号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复旦复华管理层的责任包括:(1)识别前期会计差错,对已识别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适当地更正处理,确保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列报和披露相关信息;(2)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关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复旦复华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对《关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提出审核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复旦复华编制的《关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复旦复华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复旦复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复旦复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编制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概述
三个案件的判决及审理情况:
案件一:上海静安法院2,000万元诉讼,该案件上海静安法院以(2022)沪0106民初275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复旦复华归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判决复旦复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审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详见(2023)沪02民终8569号)。
案件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0万元诉讼,该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2023)沪 7101 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复旦复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判决复旦复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 3.85%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三:上海仲裁委员会3,500万元仲裁,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裁决。

二、会计差错更正具体情况
案件一:公司将上海静安法院2,000万元诉讼案件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其中1,800万元计入2013年,200万元计入2017年,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案件二:公司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0万元诉讼案件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2013年当期营业外支出,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案件三:上海仲裁委员会3,500万元仲裁案件虽然尚未裁决,但根据开庭记录显示与另外两起诉讼性质类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2014年当期营业外支出,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利息计算参照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0万元案件计提。
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进行了追溯重述,影响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1、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2013年12月31日
项目
更正前 更正金额 更正后
其他应付款 28,252,804.19 38,000,000.00 66,252,804.19
负债合计 887,455,160.47 38,000,000.00 925,455,160.47
盈余公积 14,059,547.52 -1,816,178.48 12,243,369.04
未分配利润 154,841,627.07 -36,183,821.52 118,657,805.55
归属于母公司 594,457,673.28 -38,000,000.00 556,457,673.28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653,625,617.36 -38,000,000.00 615,625,617.36
2014年12月31日
项目
更正前 更正金额 更正后
其他应付款 25,211,785.43 73,000,000.00 98,211,785.43
负债合计 567,925,332.54 73,000,000.00 640,925,332.54
盈余公积 16,682,189.50 -4,438,820.46 12,243,369.04
未分配利润 170,649,307.31 -68,561,179.54 102,088,127.77
归属于母公司 1,025,698,388.25 -73,000,000.00 952,698,388.25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86,314,750.66 -73,000,000.00 1,013,314,750.66

2015年12月31日
项目
更正前 更正金额 更正后
其他应付款 24,489,010.85 73,000,000.00 97,489,010.85
负债合计 707,537,967.33 73,000,000.00 780,537,967.33
盈余公积 18,697,453.08 -6,452,431.93 12,245,021.15
未分配利润 208,322,942.36 -66,547,568.07 141,775,374.29
归属于母公司 1,064,114,372.67 -73,000,000.00 991,114,372.67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29,602,134.09 -73,000,000.00 1,056,602,134.09
2016年12月31日
项目
更正前 更正金额 更正后
其他应付款 32,480,487.00 73,000,000.00 105,480,487.00
负债合计 1,145,640,689.54 73,000,000.00 1,218,640,689.54
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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