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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格光电: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29 15:34:0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7 号)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800,347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0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0,499,997.4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389,434.2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6,110,563.1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2]第 0052 号)。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沃格光电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华西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 王倩春、谢作鹏
联系电话 028-8615003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WGTech(JiangXi)Co.,LTD.
法定代表人 易伟华
股票简称 沃格光电
股票代码 603773
注册资本 17,138.2564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698460390M
成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14 日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
办公地址 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
邮政编码 338004
联系电话 0769-2289377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wgtechjx.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9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序号 事项 说明
华西证券作为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
机构,原指派保荐代表人王倩春女士、薛小锋先生为公司持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
持续督导保荐代 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2023 年 6 月,由于原保荐代
1 表人变更 表人薛小锋先生个人工作变动,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
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西证券委派
保荐代表人谢作鹏先生接替薛小锋先生继续负责持续督导
工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序号 事项 说明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
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 号)(以下简称“《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公司存在未披露融资贸易业务
情况及相关融资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决
定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胡芳芳、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汪科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详情见
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及保荐机构对公司的现场检查报告。
收到江西证监局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行政监管措施 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决定书》和上交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
所《监管警示决 0093 号)(以下简称“《监管警示决定》”)。根据江西证监局
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上
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芳芳、时任
财务总监汪科予以监管警示。
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监
管警示决定》后,保荐机构及时与上市公司沟通,了解相关
情况,督促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江西证监局、上交所及相
关规定的要求完成整改,并要求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
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会
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3 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沃格光电在持续督导期间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公司存在未披露融资贸易业务情况及相关融资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胡芳芳、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汪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警示决定》。根据江西证
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芳芳、时任财务总监汪科予以监管警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上交所《监管警示决定》中所述事项已积极进行整改,并已向江西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保荐机构亦将督促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整改报告。除前述事项外,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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