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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股份:董事会决议落实跟踪及后评价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19:21:22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落实跟踪及后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且适用于中国证
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工作开展的关注事项、函询及问询事项(以下统称“监管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决议的跟踪落实及
后评估工作,经理层是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层,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证券部是董事会决议落实及后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决议落实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决议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与决议承办部门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决议落实情况的调研活动;
(五)组织向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决议落实情况的信息反馈;
(六)决议落实情况的资料收集、汇总及归档;
(七)其他与决议落实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决议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和工作
情况的报送工作,并保证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章 决议跟踪落实检查
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监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以采取连
续性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七条 连续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公司各承办部门对决议及
监管事项的落实情况。若出现异常情况,可要求决议或监管事项承办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并将检查、督办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报告。连续性跟踪落实内容包括:
(一)公司战略规划落实情况;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公司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五)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及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是否按计划执
行,执行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要求决议或监管事项承办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报告。专项跟踪落实内容包括: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执行情况;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执行情况;
(四)公司重大投资及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运营、收益等情况;
(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进展等情况;
(六)公司及子公司设立、注销等情况;
(七)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执行情况;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九)公司重大法律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十)董事会认为需要专项检查及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具体流程如下:董事会决议形成后,
由证券部定期向决议承办部门发送《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台账表》,承办部门接到《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台账表》后,应及时认真按照计划、方案的进度安排进行台账表填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送证券部。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督办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协
调有关工作,牵头落实决议相关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落实过程中出现延期、滞后及其他推进困难
情况时,承办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董事长及时汇报,并书面报送证券部。必要时,由董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并汇报相关情况,履行董事会对事项的调整、变更相关决议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如对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或报告提出质询意见,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并作出进一步反馈。
第十一条 监管事项反馈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证券部或承办部门收到监管部门问询或函询后,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同时通报监管事项的相关部门;
(二)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监管事项的材料,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报送至证券部;
(三)相关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形成反馈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按照合法合规流程上报监管部门。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质询意见的,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章 决议落实情况评估
第十二条 经营层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汇报
决议落实的情况报告。其中经营层落实的决议事项,由总经理负责报告;其余决议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告。对于跨年度执行的决议事项,除在决策当年需按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外,还应纳入以后年度的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决议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评价。每年年度董事
会听取全年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结果,监督检查执行进度及执行成效。
第十四条 证券部建立决议落实、监管事项资料档案,并予以保
存。
第十五条 各跟踪事项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承办部门绩效评价
的重要依据。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重大事项未提交董事会决策、对董事会决议执行不力、对监管事项反馈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冲突时,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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