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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18:42:31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2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3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4
第五章 附则......4
附件一...... 5
附件二......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定
义具有相同含义。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露、暂缓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免于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免于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暂缓
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八条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信息披露
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公司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附件一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信息知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否 情人是否书面承 □是 □否
知情人登记表
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
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本单位知晓并将遵守《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 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 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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