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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瑞医疗:《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16:51:27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
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
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
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大会负
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
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九
条执行。
3、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非独立
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
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400,000元/年(税
前),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
位领取薪酬。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按其工作岗
位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
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
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
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
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
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职情况进行审查时,或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情况进
行考评时,评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触发本制度第十三
条规定的追索扣回的情形。
第十五条 出现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
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薪酬发起追索扣回程
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
第十六条 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由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
部门予以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及时停止支付尚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对于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应及时与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沟通追回,必要时可以发送函件进行追索,函件应列
明追索依据、金额、退缴形式和时限等。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到追索扣回函件后应及时予以退缴,退缴有困难的,可申请
延迟退缴,但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亦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议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发起追索扣回程序,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评估认为确需对相关人员绩效薪
酬进行追索扣回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具
体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未实施或不配合实施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或违规实施绩效
薪酬追索扣回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
处分,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对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未尽事宜,按照公司与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约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以本制度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对绩效薪酬之外的其他可变薪
酬(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发起追索扣回程序,
具体参照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执行。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与本制度有关的任何纠
纷或争议,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纠纷或争议发生之日
起15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各方应按照已签署的《劳动合同》或
聘任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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