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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京华激光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15:33:2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12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股东 ......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第五章 董事会 ......27
第一节董事 ......27
第二节董事会 ......30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七章 监事会 ......41
第一节监事 ......41
第二节监事会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3
第二节内部审计 ......48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9
第一节通知 ......49
第二节公告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0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绍兴京华激光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600609610028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78 万股,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邮编:312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851.6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
规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经营、质量求精、服务至善、创新发展,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高效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激光全息模压制品制造、销售
及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 持股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兴晟投资 2,880.4380 净资产折股 43.643
2 孙建成 940.7640 净资产折股 14.254
3 戚奇凡 243.5400 净资产折股 3.690
4 冯一平 212.3220 净资产折股 3.217
5 黄明德 179.5200 净资产折股 2.720
6 袁坚峰 166.3200 净资产折股 2.520
7 冯一红 157.3440 净资产折股 2.384
8 陈金通 147.8400 净资产折股 2.240
9 蒋建根 147.8400 净资产折股 2.240
10 王富青 147.8400 净资产折股 2.240
11 陈国海 132.6600 净资产折股 2.010
12 熊建华 132.6600 净资产折股 2.010
13 孟爱明 125.4000 净资产折股 1.900
14 任文峰 110.8800 净资产折股 1.680
15 杨煦常 101.6400 净资产折股 1.540
16 谢高翔 93.3240 净资产折股 1.414
17 任心连 85.6020 净资产折股 1.297

18 邵波 74.7120 净资产折股 1.132
19 骆明海 73.9200 净资产折股 1.120
20 张桔圃 64.4160 净资产折股 0.976
21 赵军林 59.4000 净资产折股 0.900
22 马卫军 44.2200 净资产折股 0.670
23 陶兴华 42.4380 净资产折股 0.643
24 陈琦 36.9600 净资产折股 0.560
25 金福 36.9600 净资产折股 0.560
26 张建芬 36.9600 净资产折股 0.560
27 谢伟东 22.4400 净资产折股 0.340
28 周锋 22.4400 净资产折股 0.340
29 钱坤 16.5000 净资产折股 0.250
30 孙佳水 16.5000 净资产折股 0.250
31 陶宝吉 16.5000 净资产折股 0.250
32 吴金晓 16.5000 净资产折股 0.250
33 王晓莹 13.2000 净资产折股 0.200
合计 6,600.0000 -- 1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851.6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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