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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中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01:02:21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二○二四年四月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公
司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 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
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监事会召集人)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召开 2 日以前
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
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CEO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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