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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8 19:19:15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4-017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中铝国际 A 股普通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2,950.61 万股,约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5,906.67 万股的 0.997%,其中:首次授予 2,750.61 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3.22%,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5,906.67 万股的 0.93%;预留授予200.00 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6.78%,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5,906.67 万股的 0.07%。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宜华
股票代码 601068(上海证券交易所)、02068(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中铝国际
注册资本 295,906.6667 万元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 A 股 2018 年 08 月 31 日、H 股 2012 年 07 月 0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23200
经营范围 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行业及专项规划;国内工程
的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及设备、材料的销售;承包
境外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
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进出口业务;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
产业技术研发及产品生产与销售;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营业收入 22,337,171 23,697,329 23,898,7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57,963 112,458 -1,070,4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3,010,338 -425,640 -1,157,256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016,541 7,530,428 7,534,716
总资产 40,943,803 47,392,218 60,022,757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982 -0.0036 -0.40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1.0173 -0.1855 -0.4337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1.87 -0.21 -21.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47.42 -10.72 -22.71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李宜华 董事长、执行董事
2 刘敬 执行董事、总经理
3 刘瑞平 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4 赵红梅 执行董事、财务总监
5 张德成 非执行董事
6 周新哲 非执行董事
7 桂卫华 独立非执行董事
8 萧志雄 独立非执行董事
9 童朋方 独立非执行董事
10 林妮 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监事
11 何文建 股东代表监事
12 肖红梅 职工代表监事
13 毕效革 副总经理
14 周东方 副总经理
15 陶甫伦 董事会秘书
16 白杰 总法律顾问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铝国际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提升公司内部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17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178 号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中铝国际实施本计划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建设重要精神的关键举措。通过实施本计划和员工对业绩目标的承诺,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市值的信心,有利于树立正面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中铝国际 A 股普通股。
四、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2,950.61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5,906.67 万股的 0.997%,其中:首次授予 2,750.61 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3.22%,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5,906.67 万股的 0.93%;预留授予 200.00
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6.78%,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5,906.67 万股的 0.07%。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亦未超过 A 股股普通股总数的 1%。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以及附属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以及附属公司的监事,及其前述人士的任何联系人,该等人士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所涉及的所发行及将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于其获得奖励当日止 12 个月内累计并未超过公司已发行 A 股普通股总数的 0.1%。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 号文》《102 号文》《178 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42 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及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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