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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15 21:05:5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7 次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为:
(一)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
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福建南平三元竹业有限公司厂房、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应到监
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10、《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应
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2023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4、《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5、《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五)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推举谢礼鑫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六)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谢礼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七)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依法列席和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及经营方针的制定,依法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持续改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检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没有变更投向和用途;对
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2023 年 1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以人民币 18,000 万元整受让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省南平元禾水玻璃有限公司 100%股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向关联方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水玻璃产品,并同时向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提供蒸汽;关联方福建省南平嘉联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场所,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以上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价遵循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含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等)及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新设或新增各级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时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新增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截至2023 年末,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余额为 25,250.00 万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与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制度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等制度一同构成了相对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且得到了严格地遵守、执行。
(八)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允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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