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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丽萍)

公告时间:2024-04-15 21:05:0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认真、勤勉的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本人作为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积极关注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的变化、利润构成及其影响因素等事项,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报告期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介绍
本人梁丽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出生,本科学历,教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任黑龙江牡丹江大学管理系副主任,牡丹江市会计学会理事、常务理事,武夷学院商学院教授,武夷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学科带头人,南平市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南平市国际税收学会常务理事,武夷山市人大财经委外聘专家委员等,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2023 年度,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 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会议和 4 次股东大会,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在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前,本人与独立董事向建红先生、刘俊劭先生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年审会计师进行交流沟通,我们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的汇报,与财务、会计师沟通确定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并持续关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计关注问题及解决措施,勤勉尽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报告期内,本人主持了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五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024 年内部审计
工作涵盖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工作会议,检查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的薪酬水平,符合 2022 年度薪酬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战略委员会 2023 年历次会议,审议讨论了《关于购买福建南平三元竹业有限公司厂房、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孙公司福建省南平元禾水玻璃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三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三季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3 年,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根据规定与独立董事向建红先生、刘俊劭先生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于2023 年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许文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许文显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2.3 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许文显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求。
(3)聘任许文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许文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关于购买福建南平三元竹业有限公司厂房、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能够节省土地招拍挂、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时间,有利于加快元力新能源碳材料(南平)有限公司的建设步伐,加速形成公司碳材料在新能源领域应用的优势地位;此项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等程序,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该事项的审议过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续聘其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价遵循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4、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整“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于2023 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3、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4、关于《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续聘其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5、关于《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价遵循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6、关于《关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时相互提
供担保,能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提供融资保障,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且公司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整“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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