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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股份: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3-29 22:44:52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日常
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会议召开和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党群人力部应协助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提供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人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人选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向总经理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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