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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公告时间:2023-12-28 18:10:0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包括公司应
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的标准,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11、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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