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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时间:2023-12-28 18:11:42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
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3 -
第三章 会计管理制度......- 4 -
第四章 会计政策概述、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5 -
第五章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8 -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 29 -
第七章 资金筹集......- 32 -
第八章 对外投资......- 32 -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 35 -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36 -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管理......- 40 -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41 -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43 -
第十四章 财务电算化管理 ......- 45 -
第十五章 财务预算管理......- 46 -
第十六章 会计监督......- 48 -
第十七章 附则......- 4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工作,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由董事会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
第七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第八条 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对控制子公司、分公司财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财务会计人员树立诚信、责任心、严谨求实、坚持原则的良好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3、财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本单位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财务会计人员应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遵守公司制定的内幕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三章 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会计管理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以利于改善管理。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含:
1、内部牵制制度。必须组织分工、钱账分离、账物分离,出纳和会计分离。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完整,涉及到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并实行交易分开、账物管理分开、钱账管理分开,内部稽核、定期轮岗。
2、内部稽核制度。明确会计稽核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
3、内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范围、程序执行。
4、内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
5、内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制定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定期检查财务指标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
6、财务交接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四章 会计政策概述、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1、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公司原有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的。
3、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5、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6、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计估计变更
1、如企业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做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
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2、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公司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3、公司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会计差错更正
1、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2、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3、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
5、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1)前期差错的性质;(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3)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十七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披露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公告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专项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适用)等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二十条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一条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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